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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部函》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

教育部為保護教職員、學生、家長之權益,特訂定「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」,請詳閱附件。

來函內文摘錄:

一、若學校使用媒體網路影音平臺(如Youtube等)上傳作業時,請做好帳號及權限管理,避免因權限管理不當導致學生權利受到侵害。

二、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活動時,若課程有蒐學生作業或報告內含個資及隱私資訊者,應妥為保管、注意使用權限,並於課程結束後,做適當處置。

三、另提醒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,應注意以下法規:

(一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「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,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。」,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,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。

(二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「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,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,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。」,僅蒐集適當、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,處理及利用時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。

(三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「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,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,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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