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教育部函》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
教育部為保護教職員、學生、家長之權益,特訂定「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」,請詳閱附件。
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系統(如Google表單、Microsoft Forms等)涉及蒐集個人資料時,應以「最小化」為原則,並訂定保存期限,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,立即將資料銷毀。對檔案應設定存取權限,並採「最小權限」原則;網路資料傳輸應採HTTPS 資料加密傳輸。
師長同仁處理個人資料時,請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並注意以下條款: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,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(特種資料蒐集),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,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犯本章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系統(如Google表單、Microsoft Forms等)涉及蒐集個人資料時,應以「最小化」為原則,並訂定保存期限,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,立即將資料銷毀。對檔案應設定存取權限,並採「最小權限」原則;網路資料傳輸應採HTTPS 資料加密傳輸。
師長同仁處理個人資料時,請確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,並注意以下條款: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,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,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、處理、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,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(特種資料蒐集),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,足生損害於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,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犯本章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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