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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部函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

來函內文摘錄:
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
(二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
(三)前開產品未汰換前,應有適當配套措施或相應作為(詳內文)。

(四)公務機關原則全面禁用 Deepseek AI 等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,必須採購或使用前開產品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經機關資安長及其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,函報《資通安全管理法》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核定後,以專案方式購置列冊管理。另教學及研究場域之使用原則,則依教育部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另定規範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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