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教育部函》禁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事宜
來函內文摘錄:
1.禁止使用及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硬體、服務及出租場域)。
2.未達使用年限之財務如須報廢時,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報廢原因,可專案報廢處理。
3.若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仍需使用時,應具體敘明理由,並經機關資通安全長及其上級機關資通安全長逐級核可,函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(數位發展部)核定,產品未汰換前,應加強資安強化措施。
4.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產品或服務採購案時,應有資安暨個資保護條款(可於資訊處下載: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範本)。
瀏覽數: